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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效顺 律师
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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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工作经历: 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在苏州职业大学和苏州电视大学兼职为本、专科学生讲授《知识产权法》。 2011年2月,加入君中,高级合伙人。
成功案例: 1、2009年5月,河北某重工企业起诉昆山某传动企业,认为后者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其损失70余万。邹律师经研究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产品瑕疵均为表面瑕疵,只要用普通的检测工具即可检验出来。原告既然已经验收了该产品,说明原告对产品差异是明知的。原告在验收时没有提出异议,也印证了被告辩称的双方在产品制作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同时,由于原告尚拖欠被告货款15万余元,被告根据邹律师建议提起反诉。 最后法院接受了我方观点,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为当事人节约损失近95万余元。
2、2010年北方某知名美资企业,起诉苏州某纸品公司,认为苏州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了其“新潮”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余万元。接受被告委托后,邹律师经认真研究了本案证据后认为:第一,原告申请到“新潮”商标后,从未在和被告相同的产品上使用过;第二,被告使用“新潮”二字只是用来对自己新开发产品的描述,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而且并没用突出使用;第三,同时被告在产品上有显著标明自己的***商标、制造商、地址,不会和原告产品相混淆,不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
最后法院接受了我方观点,确认被告使用“新潮”属于正当使用,不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为被告挽回经济损失百万元。同时本案也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法院正在向《TRIPS协议》靠拢,正在从以往的“相同、近似理论”向“混淆理论”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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