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昆山一家模具加工企业,乙公司是镇江一家塑料包装制品企业。从2003年起甲公司就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为乙公司设计与加工模具,至2007年3月份,甲公司共为乙公司加工模具近一千副,加工费112.2万余元。2004年7月乙公司提出,要求甲公司以后将发票开给丙公司,并表示丙公司和乙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下属公司,和乙公司投资者是一样的。由于双方已经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相互也比较信任,甲公司就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但甲公司出于谨慎还是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之后,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出具了一份双方盖章的商务函,内容原文为“原由乙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零件加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72690.00元),现因故对该合同进行如下变更:原签订单位乙公司更改为丙公司。”之后丙公司付了一部分加工款,甲公司也又按订单与图纸为乙公司加工了一些模具。截至2007年2月,从财务与结算发票上来看,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加工款39968元,丙公司尚欠甲公司104759元。由于双方未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2007年7月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偿还各自的债务、承担预期付款利息,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上述两公司银行帐户,但只在乙公司帐号上查封到4000多元钱。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要求先将39968元及其预期付款的利息支付给甲公司,让甲公司撤销对乙公司的起诉,并解封已查封的乙公司帐户,然后再就丙公司债务进行协商。经过甲公司调查,丙公司系乙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个专门销售乙公司产品的公司,注册资本比较少,办公场所也是租赁的。一言以蔽之,丙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而乙公司本身就有几个工厂,是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司,已经查封的乙公司帐号也是正在使用的业务主帐号。所以,甲公司及其代理人就要求必须两个案子一起解决,否则不与乙公司协商撤诉,也不同意为乙公司帐户解封。由于此案给乙公司在当地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再加上乙公司急于使用被查封帐户,经过双方数次磋商,乙公司同意两个案子一起解决,支付一部分加工款之后,余款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并制定了付款计划。双方协议后,甲公司撤诉。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图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模具,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加工定作合同关系。
对2004年乙公司给甲公司的那份商务函的内容的理解,甲公司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里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只是要求甲公司将发票开给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同变更后的送货单的签收人仍然还是原来的签收人,所以这份函虽说“原签订单位乙公司更改为丙公司”,但这只是说明丙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上述债务,但在丙公司付款之前不能免除乙公司的付款责任,所以,乙、丙公司对约定的模具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公司最初的真实意思很难举证进行证明,只能应该严格按照双方的书面证据来确认那份函内容的性质,“原签订单位乙公司更改为丙公司”说明合同的委托加工方已经由乙公司变更为了丙公司,原来乙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转为由丙公司承担,之后甲公司的送货也应当视为向丙公司送货,乙公司已经完全从合同中解脱了出来。既然甲方同意了这种变更,这就说明这种变更已经得到了甲公司的认可。这在法律上被称作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所以甲公司就不能够再就丙公司的债务要求乙公司承担。这也是当时甲公司分成两个案件起诉的原因。
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各自的道理,如果甲方能够举证证明当时乙方只是要求甲方将发票开给丙方,并没有退出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甲公司不能证明乙公司没有退出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仅凭那份函的内容起诉的话,分开起诉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如何起诉还要看甲方能够举证的程度。
【律师建议】
从以上案情简介和法律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不对转让给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债权将很难以得到保证。甲公司要想让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和在乙、丙公司联名发出的那份函上盖章时乙公司没有退出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仅凭那份函的内容又很难以证明乙公司当初没有表示退出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前的电话沟通内容也很难得到证明。所以,综合起来,本案对甲公司不是很有利,而这种不利就源于甲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请求,而对乙、丙公司联名出具的那份函的内容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表示了同意。如果甲公司当初没有答应乙公司将发票开给丙公司的请求,或者虽然考虑到双方的以后合作关系答应了乙公司的请求,但对乙、丙公司出具的那份函的内容进行仔细的研究,并加上一句话“乙公司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不会存在现在的麻烦。
建议各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如果对方请求将增值税发票开往第三方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方面这样操作违反我们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旦被查处,企业有可能面临着税收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对第三方的资信不是很了解,操作不当也会使企业的债权面临难以实现的危险。
作者:君中律师事务所 邹效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