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州某市甲公司欠同市的某模具公司模具定作款60万元,付款期限届至后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请求延期付款。模具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提出除非有一家信誉好、实力强的公司作担保,否则不同意甲公司延期付款。后来甲公司找到当地实力比较雄厚的乙公司为其担保。2006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模具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认甲公司欠模具公司模具定作款60万,并承诺2006年9月底一次性还清,《还款协议》的最后一条为“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分别在《还款协议》上 “欠款人”和“保证人”处加盖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模具公司心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因为乙公司的资产状况良好,又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到期后,甲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余款则以资金短缺为由而迟迟未还。模具公司认为有乙公司作担保,就一再放宽期限。2007年6月6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无力还款,乙公司也不履行担保责任,模具公司只好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清偿货款,同时要求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人肯定会认为,本案中既然有实力雄厚的乙公司承诺连带保证责任,模具公司的债权肯定能够得以实现,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呢?
保证从期限上分可分为有期保证和不定期保证,从方式上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叫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限或在六个月的法定期限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得清偿,债权人须立即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起诉或提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是债务人,乙公司是保证人,模具公司是债权人。由于乙公司和模具公司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限应该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从2006年9月30日往后计算六个月,所有本案乙公司的保证期间最后应该届至于2007年3月31日,超过这个日期乙公司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模具公司在2007年6月才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明显超出了乙公司的法定担保期间,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协议》是三方甲、乙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经过模具公司的认可,合法有效,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所以甲公司有义务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依《还款协议》应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但本案起诉时已经超出了乙公司的担保期间,而且模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要求过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模具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一、甲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模具公司模具定作款50万元;二、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寄语】
法院的判决让模具公司惊讶不已。本以为找一个实力雄厚、信誉好的企业来对债权进行担保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有想到最终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其实,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这对模具公司来说是一个重重的教训
合法的权利肯定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在时间上,权利受法律保护不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之外,还受到部门法规定的各种除斥期间的限制。所谓除斥期间,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种权利你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超出了这个期间,法律就不保护你了。而且,除斥期间不使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你超过了这个期间,法律就不保护你了。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上除斥期间对权利人的要求更高。本案中的6个月的保证期限就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所以,提醒各企业:不要以为取的了权利就高枕无忧了,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行使权利,结果很可能就等于没有权利。所以,各企业业务人员除了自己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外,各种重要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的起草还是要经常有律师参与,利用好自己的法律顾问,这样才不会象某模具厂那样空喜一场。
作者:君中律师事务所 邹效顺律师